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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自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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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6
发布地区:达德教育
信息来源:www.dade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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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予成人(自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自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经教育部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力的函授教育、夜大学和成人脱产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我校主考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属上述成人(自考)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和通过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教学(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自学考试)期间,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 (二)学习(自学考试)期间受过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三)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其所学课程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有4门课程不及格,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有3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者(注:此项规定不适用于自学考试)。 (四)学习(自学考试)期间考试作弊者。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段中用3门课程顶替本专业“英语(二)”者。
第五条 成人(自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时间,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为各毕业生毕业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二)我校毕业生(包括由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初审、考试或考核工作,并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拟授学士学位名单。(三)学位办公室将拟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核通过后,授予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成人(自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二OO三年十二月开始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一月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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